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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纪委区监委关于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 : 2018-05-08 10:16
来源 : 云安区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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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安区纪委区监委关于4起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安区纪委区监委坚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重点,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严肃查处和整治突出问题,纠正“四风”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但是,仍然有一些党员干部,高压之下心存侥幸,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明知故犯,必须予以严肃处理。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会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宋泉、陈水贵、潘加平、陈桂烈、陈燕梅等5名南乡村“两委”干部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同意的情况下,仅有时任村“两委”干部集体讨论决定后,将村集体收入中的304825元用于发放村委干部的各项津补贴。泉、陈水贵、潘加平、陈桂烈、陈燕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云安区富林镇河邦村委会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2月,陈章河、陈木森、陈土金、邱锦绣、等4名河邦村“两委”干部在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同意的情况下,仅由时任村“两委”干部集体讨论决定后,用村集体收入发放村委干部的各项津补贴共7600元;2015年10月至12月,超出2014年3月11日河邦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村干部工作补贴标准,发放村委干部工资补贴共计1200元。其中陈章河共得款2600元。陈章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云安区高村镇司马村委会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符永芳、陈卓昆、李敏池、杨伟芳、叶四妹、苏金土、姚容芳等7名司马村“两委”干部,在未达到规定人数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用村集体收入186200元发放村委干部各项津补贴,其中符永芳、陈卓昆各得款26600元。符永芳、陈卓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云安区水务局违规发放水政执法奖励金问题。时任云浮市云安区水务局局长黄庆坚,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负责区水务局全面工作,违规发放水政执法奖励金3.47万元。黄庆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没有休止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发挥好“头雁效应”。广大党员干部要公私分明、尚俭戒奢,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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